重要通告

重要通告

在购买或更新一个保单时请注意其主要条款和条件。

    1. 您的披露义务


      根据保险法令第142款第25(5)条规定,在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之前,您有义务披露您知道或者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应该知道的与决定是否接受相关保险风险有关的一切事宜。在更新或更改这份合同之前,您也有同样的披露义务。

      隐瞒不报

      如果您没有尽到您的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有权减少其在该合同下有关索赔方面的责任,甚至可以取消合同。如果您的隐瞒不报带有欺骗性质,保险公司也可选择自其生效日期起就视这份合同为无效。

      注意事项:在涉及实体风险、过往索赔、保单被取消、被增加保费等等,以及诸如破产、犯罪等可能影响到接受风险等的任何事情时,披露尤其重要。披露义务不仅限于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或过去的公司或者个人保险相关事务。

    2. 代位追偿
    3. 您的保险保单规定,如果您签署或已经签署任何解除或限制您从其他方进行追偿权利的协议,则您将不能够依据该保单进行追偿。所以,您不得曾同意,也不得同意放弃您的任何权利,因为这将影响到保险公司从其他方进行代位追偿的权利。

    4. 均分/共同保险
    5. 您选择的保额应足以代表按照承保范围计算出的投保财产的价值,这一点极其重要。不然,您就会投保不足。在保单的均分/共同保险条款下,您可能要承担您实际损失中的部分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您以过低的金额投保,您就得按相应比例承担任何损失。

    6. 第三方利益
    7. 您必须告知我们本保险中受保的所有第三方(如出资人、出租人)的利益。只有在接到您的通知,我们又将其记载在保险证书上时,我们才保护他们的利益(不适于海事货物保单)。

    8. UMBERRIMA FIDES – 最大诚信原则
    9. 保险法案第142款25(5)条规定,投保人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接受或更新相关保险的所有相关事宜。除非保险公司在发出保单更新邀请之前,收到过相反的通知并书面确认收到此类通知,否则保单更新邀请应视为是在提案中述及的风险说明和细节未曾改变的情况下发出的。

    10. 风险或情形改变
    11. 为您提供可靠的专业建议,是我们作为经纪人的责任。但是,只有在我们及时获知贵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发生的任何改变时,这些建议才会是可靠而有效的。如贵公司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推出新产品、更换地址或完全脱离原有的业务形式,应该及时告知本公司,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保险公司能够完全接受工程风险,但是一旦投保人从事木工业务,它就不会再承保。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必须了解贵公司业务性质的改变,尤其是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如果贵公司的产品种类发生变化,或者如果贵公司提供的产品之前未向保险公司申明,则必须向保险公司呈明。

      在个人意外保险中,从事的职业或参加的体育活动发生改变会影响您的保险范围。 为确保获得适当的保护,如果不太肯定是否应该告知保险公司某些改变时,敬请与我们咨商。我们非常愿意为您提供超值服务,解答您的询问,让您避免失去保单下适用赔偿的风险。